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系列综述:查改治贯通严防家族式腐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

父母抱娃乘车遇车祸,家长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5-08-1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2022年9月8日,被告汤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李某(原告之父)驾驶的一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因汽车刹车导致汽车车内后座的周某(原告之母)因惯性往前冲,怀中所抱幼儿小明(原告)受伤。小明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右侧股骨干骨折,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

  2022年9月10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汤某负全部责任;李某、周某、小明无责任。2022年11月1日,某司法鉴定所对小明伤情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小明右股骨干骨折外固定术后,评定护理期240日,营养期120日。

  小明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根据具体诉求和相关规定审查核定,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鉴定费等各项共计64244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汤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且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通行,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保护的义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小明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和同车人员,在行车过程中,对婴幼儿乘车人员未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等合理的注意和保护措施,对小明的损伤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由被告汤某承担80%、原告小明的监护人承担20%的责任。

  因汤某驾驶车辆系机动车,依法首先由汤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小明赔偿伤残类损失、医疗费用类损失合计54440元;剩余损失9804元,由汤某按照80%责任比例予以赔偿7843元。以上合计62283元。

  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家长带孩子出门乘车的频率大大提升,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婴幼儿同乘时,绝大多数父母或同乘人员会像本案中的父母一样抱着孩子坐在后排,或者让孩子独自坐后排直接使用成人安全带等乘车方式,其实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当危险发生时,由于儿童特别是婴幼儿不能完全主动地规避风险,在未采取安全座椅等措施时,因紧急刹车造成的惯性等原因,往往比成年人所受损害更严重。

  调查显示,道路交通伤害是我国儿童伤害的第二大死亡原因,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等约束装置是目前公认的保护儿童乘车安全的最有效手段。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将儿童安全座椅纳入法律,该法关于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章节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损害。

  希望每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重视未成年人出行安全,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为儿童配备安全座椅等措施,减少在交通事故中未成年人损害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